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全日制本科生奖学金评审,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号)和《广东海洋大学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校学生[2019]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评审的奖学金分为四个类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其他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其他专项奖学金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资设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第四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学年不再进行奖学金评审。
第五条奖学金评审工作严格执行“三公示三审核三报批”制度,做到公开透明。“三公示”:班级推荐公示,辅导员审核推荐公示、学院推荐结果公示;“三审核”:班主任审核、辅导员审核、评审专项负责人审核;“三报批”:评审专项负责人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批;评审委员会报学院党委审批;学院党委审批后报学生处审批。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全体辅导员、班主任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等组成,具体负责本院全日制本科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日常工作由分管奖学金的专项辅导员老师负责。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依照《广东海洋大学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校学生[2019]24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评选奖学金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各本科班级在班主任指导下,选举产生班级奖学金评议小组,根据学院分配的指标名额,具体负责本班的奖学金申请组织推荐、推荐结果公示报送等工作。评议小组由班委和同学代表等5-7人组成,全班同学通过公开投票选举产生。
三、奖励额度与评审条件
第八条奖学金的标准、比例和评审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基本条件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本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均排名在全班前10%;
(6)当学年未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优先条件
(1)在校期间在国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优先;
(2)在“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等大学生课外学术科研竞赛中获得好成绩者优先;
(3)在本学年所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高且优秀率高者优先,同时课程成绩必须良好以上。
(4)该学年获得校级奖励等级高且兼顾获奖数量多者优先。
4.具体名额由学校学生处下达。根据下达名额,每个专业每个年级推荐出一名最优秀的候选人到学院参评,推荐候选人送评材料,需分管辅导员签名确认,并进行公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具体名额由学校学生处下达。
3.基本条件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且上一学期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均排名在全班前30%;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节俭,作风朴素;
(7)当学年未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但不能与国家奖学金重复申领。
4.优先条件
(1)在校期间在国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优先;
(2)在“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等大学生课外学术科研竞赛中获得好成绩者优先;
(3)在本学年所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高且优秀率高者优先;
(4)该学年获得校级奖励等级高且兼顾获奖数量多者优先。
(5)来自偏远地区且没有接受过任何资助的优先。
(6)家庭生活条件特别困难者可由班主任、班级评议小组优先提名;
(三)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每人每学年2000元,二等奖每人每学年1000元,三等奖每人每学年800元。
2.优秀学生奖学金以班级为单位评定,享受人数不得超过各专业学生人数的30%,其中,一等奖为3%,二等奖为7%,三等奖为20%。分管奖学金的专项老师可在同年级同专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各班之间的比例,调整后当学年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获奖人数比例不超过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的可评奖相应的人数比例。奖学金专项负责人将具体分配名额下达至各分管辅导员。
奖学金名额是按照学生人数进行分配的,如出现一等奖学金名额不足的班级,所分管辅导员可考虑在人数最少的专业中的大一班级中减少名额,尽可能做到公平均衡,具体实施由分管辅导员掌握。
3.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获取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其中,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等奖获得者,其综合测评排名应在全班前15%,学业平均成绩应在80分(平均学分绩点为3.0)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获得者,其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应在全班前35%,学业平均成绩应在75分(平均学分绩点为2.5)及以上。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四)其他专项奖学金
其他专项奖学金金额与比例按其所设立的专项奖学金评审细则确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各类奖学金:
(一)当学年体质健康标准没有达到合格等级以上者;
(二)当学年有补考课程者;
(三)当学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四)欠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者(因家庭经济困难,已办理暂缓交费手续的除外)。
(五)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四、评审程序
第十条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名额确定(含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名额)。每年秋季,学院根据学校学生处的名额分配,奖学金专项负责人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学院奖学金名额分配等相关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下发评选通知,由各分管辅导员组织初评。
2.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自愿报名,并向班主任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及《个人简况表》,并提供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单及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原件以及复印件)。
3.材料审核。各班主任对上报材料进行认真、详细的核查,包括各门课的学习成绩、学分绩点、综合测评成绩、班级排名、年级排名以及专业排名等。凡是获奖情况,都需要逐一审核原件,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材料提交。分管辅导员对各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评选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下达的名额推荐候选人到学院参评,推荐参评候选人材料须分管辅导员签名确认。
5.组织评审。学院召开奖学金评审会议,奖学金专项负责人汇报参评候选人的推荐评选情况,评审委员会综合考虑候选人在学习、学术、科研、社会实践和所获荣誉等,并综合平衡年级专业的基础上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确定学院的最终人选。
6.结果公示。初评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如师生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实名反映有关情况,所反映情况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捏造、诽谤,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7.结果报送。公示无异议后,评审委员会将会议评议的初审结果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报送学校学生处。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1.完成综测。每年秋季,各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对照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开展年度综合测评,学院严格按照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的规定,完成好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
2.奖学金评定。在班主任的指导下,根据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结合所分配的名额,进行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拟获奖学生认真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奖学金审批表》,以班级为单位统一报送分管辅导员。
3.评定结果公示与报送。各分管辅导员将审定的获奖学生材料报奖学金专项负责人汇总,学院将评定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材料报学生处。
(三)其他专项奖学金评审程序按所设立奖学金的评审细则进行。
五、附则
第十一条优先条件的说明:在对各奖学金申请者进行排序时,依次考虑优先条件中所列各项条件,其优先程度依次递减,即在次序靠前的优先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考虑下一次序的优先条件。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如有不完善之处,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关于奖学金的评选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管理学院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docx
附件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docx
附件3:《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个人简况表.xlsx
附件4:《广东海洋大学奖学金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