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type:name]

规章制度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广东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广东海洋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方法》(校学生【2020】13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评定的结果是学生奖学金评定、荣誉称号评定、推优入党、推免研究生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学生在达到大学教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充分提升个人素质。

第五条综合测评内容由“品行表现测评”、“学业表现测评”、“科技与实践表现测评”三部分组成,其中“品行表现测评”15分、“学业表现测评”70分、“科技与实践表现测评”按学生实际获得分计算。

第六条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与奖学金评定同步进行。

 

第二章 品行表现测评

第七条品行表现分主要考察学生的德体美劳情操及政治素养,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除分”构成,满分为15分。即“基本分”+“奖励分”-“扣除分”=品行表现分。奖励分上限为5分,扣除分上限为10分;品德行为表现分低于8分的,不得参评当年校级(含)以上的评奖评优。

(一)基本分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具备良好的道德情操,体美劳全面发展,可获得基本分10分。

(二)奖励分

1.在校期间参军入伍,返校后每学年加2分。

2.在校期间获市级及以上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者,每学年加2分;获校级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者,获评当年加2分。

3.奖励分上限为5分。

4.凡校、院团委学生会工作服务队成员聘任后加0.8分。校、院团委ERP、经舞门、经音团,学生会辩论队、就业指导小组、礼仪队、主持队工作服务队成员加聘任后0.5分。在管院团委学生会工作综合评比中,获得一等奖的部门每人另加0.3品行表现分,获得二等奖的部门每人另加0.2品行表现分,获得三等奖的部门每人另加0.1品行表现分。(校团委服务队成员根据校团委提供的任职证明加分,以上同时兼任数职的服务队成员只能计算其中一个职位的竞聘加分,管院团委学生会工作综合评比的结果根据管院团委学生会评比细则产生)

5.凡院足球队、篮球队、排球队等院队队员及教练每学年各加0.5分(学生可以同时加入数个院队但只能计算一个院队的加分,不得重复加分);新生杯班际辩论赛教练加0.2分,其中获奖班级教练加0.3分。

6.无偿献血者每人每次加0.5分,每学年加分不超过0.5分。

7.团组织加分

(1)团组织生活中,合格支部班级成员每人加0.1分,团干加0.2分,优秀支部每人加0.2分,团干加0.3分。

(2)精品团日活动中,合格支部班级成员每人加0.1分,团干加0.2分,优秀支部每人加0.2分,团干加0.3分。精品团日院级KT版竞赛相关项目中合格支部的负责人加0.1分,优秀支部的负责人加0.2分。

(3)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先进班集体或先进团支部的班级成员,每人分别加1.0分、0.8分、0.5分、0.2分,班干部或团干分别加1.1分、0.9分、0.6分、0.3分。

(4)学风建设中,合格班级成员每人加0.1分,班级负责人加0.2分,优秀班级每人加0.2分,班级负责人加0.3分。其他相关竞赛项目中合格班级的负责人加0.1分,优秀班级的负责人加0.2分。

8.参加校团委组织的青年马克思主义接班人培训班工程顺利结业者予0.5加分,参加院团委组织的青年马克思主义接班人培训班工程顺利结业者予0.3加分,优秀学员予0.5加分。(若在同一年参加了校级及院级青马活动,按最高分加分,即不重复加分)

9.团委学生会新生接待人员加0.2分;活动评分人员加0.2分。

10.参加学校的宿舍评比,学年内被评为校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分别加0.5分;院文明宿舍每人每次加0.3分,获得院优秀宿舍的每人每次加0.2分。

11.宿舍大检的班级参检人员工作到位者(此项不含负责大检的相关团学干部),按宿舍内务卫生检查条例规定,每次加0.2分,累计不超过0.6分。

12.凡参加升旗者按照考勤情况,请假除外,每人每次加0.2分。

14.凡作为观众积极参加校级及以上大型活动、“军学共建”活动者、院级各种学术类活动加0.1分,其他活动经领导老师批准,凭加盖公章的证明可酌情加0.1分作为参与奖励。

(三)扣除分

1.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或院系及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上课、劳动或集体活动不经请假批准而缺席者(迟到、早退3次折算为缺席1次),每学时(次)扣0.2分。

2.凡开学不按规定时间注册者每天扣0.5分(获准请假者除外)。

3.凡旷课者每节扣0.2分,迟到扣0.1分。

4.无故晚归者每次扣1分,无故不归者每次扣2分;无故晚归2次者或是无故不归1次者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

5.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公德或公民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律,被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扣1分;被学校通报批评者每次扣2.0分。

6.劳动教育课、社会实践课等素质教育中不达标者,每门课扣2分。

7.当年体能测试成绩在50-59.9分者,扣2分;低于50分者,扣2分且取消奖学金评审资格。

8.未经批准不参加校、院、系、班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搞卫生、讲座)和会议者(含早退),一次扣0.2分,迟到扣0.1分。

9.乱接电线和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等违规用电者,一次扣1.0分。

10.升旗缺席者扣0.2分,迟到者扣0.1分,不按规定统一服装者,每人每次扣0.1分(特殊原因除外)

11.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公德或公民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律者,情节较轻,不足以作学院(系)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受学院(系)通报批评者每次扣1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每次扣2.0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每次分别扣3.0、4.0、5.0、6.0分。

12.在学生会工作评比中,每学年根据部门综合评比总分排名,总分低于70分的部门,扣除部长(包括正、副部长)每人0.2品行表现分,扣除委员每人0.1品行表现分。

13.《海大青年》稿件不得抄袭,一经发现,扣除交稿者品行表现分0.3分,并在每月的例会上点名公布。

14.各班参加大检院检的固定人员若无故缺席者每人每次扣品行表现分0.2分,有事需要请假者需提请与生活心理部的委员请假;迟到或早退者,每人每次扣0.1分,衣冠不整,不注意礼貌者,每人每次扣品行表现分0.1分。在评比中被评选为“最差宿舍”的,其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品行表现分1分;在评比中被评选为“警告宿舍”的,其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品行表现分0.5分;

15.早读和宿舍检查违纪扣分方法:

(1)早检过程中对检查人员不礼貌者,则扣其品行表现分0.5分;

(2)若留守人员不配合检查人员进行早检工作,则扣其品行表现分0.5分;

(3)若宿舍拒绝检查,则扣全体舍员品行表现分0.5分;

(4)在规定时间内未起床或起床后开电脑者,则扣其品行表现分0.5分;

(5)早检期间若发现仍有人藏匿在宿舍、躲避检查人员的检查,则扣其品行表现分0.5分;

(6)早检时未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宿舍(包括停留在走廊、楼梯口等),则扣其品行表现分0.2分;

(7)早检若宿舍无人留守,扣全体舍员品行表现分0.2分;

(8)宿舍成员若有违反以上规则,每违规一次,将作累计,累计三次则扣舍长0.1分。

16.团组织生活中,被评为最差班级的每人一次扣0.2分;不开展团组织生活的支部每次扣除该支部团支书0.5分,扣除其它团干(含团支书、班长、组织与权益委员、宣传与志愿委员)0.3分,组织生活无故缺席者每人一次扣0.2分,无故迟到者每次扣0.1分,未按规定时间上交评定结果的支部扣除该支部团干0.1分。

17.学生干部(包括各班班委、团干)若有不履行职责者(如开会无故缺席、相关检查工作及宣传不力等),每人一次扣0.2分。聘期内因个人原因(非不可抗拒原因)辞职的,扣2分。

18.往楼下倒水和扔纸屑、杂物者一次扣1.0分,往楼下砸瓶子或其它重物者加倍扣分;就餐插队者,每次扣1.0分,不听劝告者加倍扣分;其它不文明、不道德行为视情节轻重扣分。

19.如有以下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后果的,视情节严重性扣5.0分或以上,且取消其当年任何评奖评优资格: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张贴大字报,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的游行、示威和聚会。

(2)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学习生活纪律、公共场所以及宿舍管理规定,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等。

(3)起哄、闹事为首者每人扣5.0分以上,参与者每人扣3.0分以上。

(4)在网络上造谣传谣,造成重大影响的。

(5)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6)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处罚者。

(7)受开除党籍或团籍处分者。

(8)劳动课、社会实践课、体能测试等体美劳素质教育中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

(9)在学校运动会、学科竞赛、文艺汇演等大型活动中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

(10)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者。

第八条因同一行为受到奖惩而被加分或扣分的,只计最高的加分或扣分,并且只加分或扣分一次。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九条学业表现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学习能力,满分为70分,根据学生应完成的教学计划规定的通识课程、专业课程、选修课、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校内的慕课等科目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用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折算为百分制后,再乘以70%即为学业表现分。平均学分绩点以教务部门提供的平均绩点为准,计算方法参考《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章科技与实践表现测评

第十条科技与实践表现主要考察学生的科研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科技与实践表现分”=“科技创新表现分”+“技术技能表现分”+“组织管理表现分”+“特殊表现加分”。

(一)科技创新表现

1.参加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分为A、B、C三个加分等级,B类=A类*0.6;C类=A类*0.3

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1)A类加分标准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全国级

15.0

10.0

7.0

3.0

省级

10.0

6.0

4.0

2.0

市(校)级

5.0

3.0

2.0

1.0

院级

1.0

0.7

0.5

0.2

A类只限“挑战杯”“创青春”和“互联网+”三项比赛

(2)B类加分标准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全国级

9.0

6.0

4.2

1.8

省级

6.0

3.6

2.4

1.2

市(校)级

3.0

1.8

1.2

0.6

院级

0.6

0.42

0.3

0.12

B类为政府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列入《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的学科竞赛项目(详见附件1)

(3)C类加分标准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全国级

4.5

3.0

2.1

0.9

省级

3.0

1.8

1.2

0.6

市(校)级

1.5

0.9

0.6

0.3

院级

0.3

0.21

0.15

0.06

C类为行业协会主办的学科竞赛项目(详见附件2)

2.科研成果

学生拥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认可的科研成果或科研产品(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认可的,可由两名以上专家或教授推荐并通过学校科技处审定),每项加2-4分;在省级正式刊物、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分别加2分、4分,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论著或著作的每本加4分。

(二)技术技能表现

1.获得省级及以上与学业相关劳动技能或技术技能证书、计算机、英语等相关证书者,每证在本学年评定中加1.5分(注:文体类证书加0.5分,如跆拳道、钢琴等。)

2.参加竞赛、文艺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征文比赛,体育、艺术或其他竞赛,加分标准参照课外学术科技竞赛C类执行,与专业相关的竞赛加分标准参照课外学术科技竞赛C类市(校)级执行。

C类加分标准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全国级

4.5

3.0

2.1

0.9


省级

3.0

1.8

1.2

0.6


市(校)级

1.5

0.9

0.6

0.3


院级

0.3

0.21

0.15

0.06


体育、艺术或其他竞赛奖励的加分值如下:

名次

级别

全 国

4.5

3.0

2.1

0.9

0.8

0.7

0.6

0.6

省 级

3.0

1.8

1.2

0.6

0.5

0.4

0.3

0.3

市(校)级

1.5

0.9

0.6

0.3

0.2

0.1

0.08

0.08

院 级

0.3

0.21

0.15

0.06

0.05

0.04

0.03

0.03







(特别说明:若参赛者被评为八强,则按第八名加分,凡此类情况均同理。)

3.凡上交《海大青年》稿件者,一学期累计1篇不加分,2篇加0.1分,3—4篇加0.2分,5—6篇加0.3分,7—8篇加0.4分,9篇—10篇加0.5分,10篇以上加0.6分,一学期最高加分为0.6分。被校评为优秀稿件(包括被刊登在《海大青年》上的作品)每篇加0.2分,分数不叠加,每学期加分最高为1.4分。

4.荣誉证书:凡是校、院级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团干,优秀宿舍长,优秀团队、最佳组织奖,积极分子(特殊有注明加分的证明的除外)等不予加分;学校及学院等各类各级聘书一律不加分;志愿者服务类证书(特殊有注明等级的除外)等不予加分,等级按一星志愿者、二星志愿者、三星志愿者、四星志愿者、五星志愿者依次予以加0.1、0.2、0.4、0.8、1.0分。

5.参加社会实践,技术技能分加分:校、院级相同项目只取最高分,不同项目可累加。(例如校、院级优秀论文只取最高分;校级优秀团队,优秀队长,积极分子和院级积极分子也只取最高分,而团队(个人)奖项和论文奖项可累加分);

6.我院团委学生会的各部门在校级系统量化评比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相关部门成员分别加0.6、0.4、0.2分。

7.担任学院团委工作年鉴编辑委员会成员,并经部门考核确定为积极参与年鉴编辑者,每人每学年加0.5分。

8.编印申报材料并为学院成功申报相关荣誉称号的人员加分。具体如下表

项目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

分值

3.0

2.5

2.0

1.0

9.经音团、经舞门成员一学年内出席第一次活动不予加分,从第二次活动开始,每出席一次加技术技能分0.2分,一学年不可超过0.6分;主持队、礼仪队成员一学年内出席前两次活动不予加分,从第三次活动开始,每出席一次加技术技能分0.2分,一学年不可超过0.6分。(在其他院演出需有主办方邀请证明,校级与院级的不叠加)

10.“海大杯”各赛事参与队伍,如获得相应名次则按如下加分,冠军加1.5,亚军加0.9分,季军加0.6分,八强加0.3分。(加分不累加,只取最高分)

11.参加校团委组织的青年马克思主义接班人培训班工程顺利结业者予0.5加分;参加院团委组织的青年马克思主义接班人培训班工程顺利结业者予0.3加分,优秀学员予0.4加分。

12.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的加分如下:

(1)优秀团队、优秀队长、积极分子(校级、院级)为相同项目;优秀论文(校级、院级)、合格论文(校级、院级)为相同项目)相同项目不可累加,只能取最高分。

(2)积极分子:A、校级:0.5技术技能分;B、院级:0.2技术技能分;

(3)论文评定:A、校级优秀:一等奖:1.0技术技能分;二等奖:0.7技 术技能分;三等奖:0.5技术技能分;B、校级合格:0.1技术技能分;C、院级: 优秀论文:0.3技术技能分;合格论文:0.1技术技能分;

(4)校级优秀团队及优秀队长:0.5技术技能分;

(校级奖项以校团委表彰项目及名单为依据)

13.上交参赛作品合格即可加0.02分

注:社联和社团的加分证书、证书应盖校团委的章,否则无法加分。

(三)组织管理表现

对学生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分类考核。学生干部的考核由其所分管单位(部门)负责,要求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前3周完成上一学年的考核工作,并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书面考核结果。学生干部考核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良、合格原则上按学生干部人数总数的20%、40%、40%的比例评定,不合格人数按实际情况而定。各级加分详情如下(以下同时兼任数职的学生干部可以参加其兼职全部职位的相应考核但只能计算其中一个职位的考核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1.对学生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分类考核。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党支部委员、校团委、校学生会、校易班发展中心等)全体学生干部,社联、校青年志愿者联合会副部长及以上干部、由校团委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以加盖校团委公章为准;学院学生组织(团委、学生会、易班分站)主席团成员,任职期满一学年,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0.5分;

2.社联、校青年志愿者联合会副部长以下干部,学院学生组织(团委、学生会、易班分站)各部门正副部长,ERP正副会长及各部门正副部长,学生社团正副部长,就业指导小组正副队长,管院党支部副书记、班级党支部书记,各班班长、团支书,任职期满一学年,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的分别加1.6分、1.3分、1.0分、-0.4分;

3.学院学生组织(团委、学生会、易班分站)和学生社团副部长及以下学生干部,经舞门正副队长、经音团正副队长、礼仪队正副队长、主持队正副队长、辩论队正副队长、就业指导小组委员、ERP委员、学院党支部委员,各班(除班长、团支书)其他班干、团干、宿舍长等非主要学生干部,任职期满一学年,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的分别加1.2分、1.0分、0.8分、-0.3分。(宿舍长考核由院生活心理部负责组织实施,该宿舍一学年内获四次及四次以上“文明宿舍”的宿舍长评为优秀;其他宿舍的宿舍长参照平时的大检成绩,评为良好或合格;不合格等级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4.辩论队、礼仪队、主持队、经舞门、经音团队员,任职期满一学年,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的分别加1.0、0.8、0.6、-0.2分。

5.担任班主任助理,考核合格者加0.5分,学院考核优秀的加0.8分;辅导员助理,考核合格者加0.8分,学院考核优秀的加1分。

6.担任校报记者、校广播站广播员者,由相关部门进行评比并以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为准。

(四)特殊表现加分

获得国家级或省市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以及通报表扬的,加分标准如下:

项目

三好学

生标兵

三好

学生

优秀学

生干部

优秀

团干部

优秀

团员

通报

表扬

国家级

4.0

3.5

3.5

3.5

3.5

3.0

省级

3.5

3.0

3.0

3.0

3.0

2.5

市级

2.5

2

2

2

2

1.5

第十一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文体比赛、文艺演出、体育活动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和比赛而获得文化课加分的,只计算专业文化素质分,不再计算该项目的奖励分。

第十二条同一参赛项目在同一比赛的不同比赛阶段获奖,以最高分计;同一项目参加不同比赛获奖,可以重复加分。

第十三条以个人参赛获得奖励或取得科研成果的,其加分标准为对应项的全额;以团体或集体参赛获得奖励的队长及成员排名第1、成员排名第2-3、成员排名第4-5、成员排名第6以上分别按照100%、85%、70%和50%计奖励分;在校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且学校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的论文,按100%计奖励分,否则按50%计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本学院辅导员、班主任代表、任课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学院团学学习部,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学院团委书记担任,职责如下:

(一)制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评分办法实施细则;

(二)负责监督、指导班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的开展;

(三)负责定期对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细则的评估和修订;

(四)负责处理学生关于素质综合测评的投诉、建议。

第十五条各班成立综合测评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副组长由该班负责综测的班干部担任,组员由3名班干部和4名经民主推荐的学生代表组成,职责如下:

(一)对照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细则开展年度综合测评;

(二)完成“品行表现”子项目的记录、管理及公示;

(三)对“科技实践表现”加分项进行记录、管理及公示;

(四)处理班内学生关于素质综合测评的在公示期的投诉、建议;

(五)组织学习《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引导本班学生开展品行教育和科技实践活动。

第十六条综合测评工作程序:学生自评→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测评并公示测评结果→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后审查调整公示→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转专业、应征入伍学生的当年素质综合测评成绩由原单位提供,在原单位进行综合测评排名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所提及的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是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如: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共青团中央、共青团省委、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政府部门。其他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管理机构等部门的认定,由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其影响力进行界定。

第十九条按学年计算计分时间,具体时间点为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以证书或文件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能涵盖的加减分项或不完善之处,由学院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开始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2018年12月31日)同时废止。


附件1.学科竞赛目录(B类).doc

附件2.行业协会主办的学科竞赛项目清单(C类).doc

附件3.管理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科技竞赛类(非目录项)加分申请表.doc

 

 

 

 

   

                                                                                             广东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2021114

Copyright 2016(C)www.gdou.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广东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海大路1号 邮编:524088 电话:0759-238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