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优化硕士生导师队伍结构,提升硕士点建设水平,根据《广东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与管理办法》(校研究生〔2015〕3号),学校决定开展2016年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和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范围
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的学科范围,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我校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
二.硕士生导师资格复审范围
2013年获批的新增硕士生导师及复审合格的硕士生导师(具体名单见附件),需参加硕士生导师资格复审,如未参加复审则视为自动放弃导师资格。往年未通过复审的硕士生导师也可参加复审。
三.根据国家“正副处级女干部和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的有关规定,本次申请、复审硕士生导师的女性年龄变更为不超过57周岁(截至当年招生的6月30日)。
四.评审办法
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5年第3次会议决意,授权3个一级学科博士点自主开展硕士生导师申请、复审工作。水产、食品科学与工程、海洋科学三个学科所涉及的学院自主开展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复审工作。其它硕士点的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复审仍由学校统一组织开展。
五.自评学院评审程序
1.化学与环境学院可以参照《广东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与管理办法》制订本学院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复审办法,其中基本条件和业绩成果要求不得低于《广东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并于9月26日前报研究生处备案。
2.自评学院依据本学院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复审办法自主开展工作,严格审查申报、复审人员的材料。
3.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的新增硕士生导师及复审合格的硕士生导师名单需公示7天后,于10月24日报研究生处备案。
六.学校组织开展的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复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学术(或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广东海洋大学学术(或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复审表》(以下简称《复审表》),并提交本人满足硕士生导师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分类装订成册),交至各学科所属学院。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各培养学院依据《广东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与管理办法》,对申报人的材料认真审核、严格筛选,并将投票结果和通过者的材料报研究生处。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研究生处对新申请、复审的硕士生导师资格名单及相应材料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发文公布。
(四)学院报送材料
1.《申报表》、或《复审表》一式1份及电子版,相关的证明材料一式1份。
2.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复审)科研情况汇总表一式1份及电子版。
3.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复审)科研情况汇总表一式1份及电子版。
4.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复审推荐名单汇总表一式1份及电子版。
(五)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复审时间安排
时 间 | 工 作 内 容 | 负责单位 |
9月18日—9月29日 | 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或复审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送交至各学科所属学院。 | 各培养学院 |
10月10日—10月24日 |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和表决,上报通过者名单及有关材料。 | 各培养学院 |
11月 | 职能部门审核,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 研究生处 |
12月 |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新增、复审导师资格名单,并发文公布。 | 研究生处 |
七.其它
1.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复审条件中近三年期限为:2013年6月30日-至今。科研项目及经费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
2.如同时申报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请按相应资格申请条件填写申报表。
3.为了保证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复审工作顺利进行,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守公布的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齐全。若申报材料不准确、不齐全或逾期未交者,研究生处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韩老师
联系电话:0759-2383137
办公地址:行政楼213室
附件硕导资格申报、复审相关材0160830.zip